【案例简介】1月26日,伊利集团决定投入1亿元用于新冠肺炎的防控工作。此前,伊利集团已捐赠2万箱牛奶、1000万元资金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2月12日,为了支援一线医护人员打赢疫情阻击战,伊利携手阿里巴巴公益、天猫为雷神山医院提供1000提、价值8.4万元纯牛奶、酸奶等,为一线医护人员提供营养支持。到2月5日,在内蒙古各级工商联积极动员组织下,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共有799家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参与捐款捐物,累计捐款2.1亿元、各类物资价值8204万元。
那么,是否个人或者企业捐赠的现金和物品都能享受税收抵扣优惠政策?物品的价值如何计算?又该留存哪些相关凭证呢?
【案例分析】一、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享受税收抵扣政策,但需要通过依法设立并登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实施捐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若通过依法设立并登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或物品,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政策。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确认原则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原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非货币捐赠的,捐赠方应提供财产的公允价值证明;个人捐赠的,按照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或非货币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同时,如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三、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综上,案例中的伊利集团公司在此次疫情中捐赠的物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典型意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抗击疫情提供了坚实保障。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企业或者个人为防疫捐赠,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国家在鼓励捐赠的情况下,对于捐赠的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抵扣优惠政策,但也对捐赠活动予以规范,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假借公益事业之名谋取非法利益,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条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整理)